外观
众辉出行无忧合同模板
来源:系统正式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系统/众辉出行无忧.docx提取,对应产品「众辉出行无忧」)。 说明:以下 HTML 为系统中存储的模板原文,正文中的memberName、licensePlate等驼峰占位符为历史写法,与标准变量的对应关系见 一级合同模板变量说明。
模板内容(HTML)
html
<div class="contract-template">
<p> </p>
<p> </p>
<p> </p>
<p><strong>出行无忧保障服务合同</strong></p>
<p> </p>
<p><strong>车主信息卡及服务声明</strong></p>
<p> </p>
<table border="1" cellpadding="5" cellspacing="0">
<tr>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d>合同编号:contractNumber </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个人姓名</td>
<td>memberName</td>
<td>证件号码</td>
<td>idNumber</td>
<td>车牌号</td>
<td>licensePlate</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联系电话</td>
<td>phone</td>
<td>车架号(VIN)</td>
<td>vin</td>
<td>发动机号</td>
<td>engineNumber</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联系地址</td>
<td>address</td>
<td>address</td>
<td>address</td>
<td>购车发票价</td>
<td>carAmount</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服务方案</td>
<td>serviceProgram </td>
<td>serviceProgram </td>
<td>serviceProgram </td>
<td>购车发票日期</td>
<td>carDate</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申请日期</td>
<td>applicationDate</td>
<td>applicationDate</td>
<td>applicationDate</td>
<td>表显里程</td>
<td>tableMileage</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会员服务费</td>
<td> serviceFee 元</td>
<td> serviceFee 元</td>
<td> serviceFee 元</td>
<td>车辆属性</td>
<td>vehicleProperties</td>
</tr>
<tr>
<td>车 主 服 务 信 息</td>
<td>品牌车型</td>
<td>brandModels</td>
<td>brandModels</td>
<td>brandModels</td>
<td>付款方式</td>
<td>paymentMethod</td>
</tr>
<tr>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d>出行无忧保障产品为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购车车主研发的一款保障类服务产品。服务合同中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承保范围、保障责任、除外责任、索赔资料等内容如下:</td>
</tr>
<tr>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td>一、服务期限:以出行无忧服务单签署日为生效日期。维修补偿保障期限为36个月,不可转让;自加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属于等待期,等待期内出险不可发起理赔,发起理赔后不允许退款。</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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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d>二、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9 座及以下乘用车(非营运车、非进口车、非二手车)。购车日期:180 天且行驶 5000KM 内。a.车辆状态: 一手车(车辆未过户) b. 车辆投保时不存在重大事故;车辆的性能、动力没有被改装过;车辆非水泡、火烧车; c.车辆出险时已经全额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d.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e.车辆使用性质为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td>
</tr>
<tr>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d>三、保障责任:在服务有效期内,当标的车辆遭遇机动车商业保险所保障的各类车损,包括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标 的车辆的车损在本次事故中经商业车险公司核定的定损金额达到该车购车发票价10%-30%,可申请现金补偿定损金额10%; 超过30%则可通过原购买服务的门店申请车辆换新服务。</td>
</tr>
<tr>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d>四、赔付标准 :1.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仅事故),赔偿金额 =车辆折旧费用 + 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2.定损金额≥新车发票价 30%(仅事故) ,且非全损及推定全损时,如选择换 新车,车主需签署《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并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工作,赔偿金额 =原新车发票价金额+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单方事故只能选择现金补偿。3.定损金额:10%≤X<30% (一年一次)赔偿金额 =定损金额"10%的现金补偿;说明:a.服务期内定损额:10%≤X<30%每年最多享受 1 次 (当触发≥ 新车发票价 30%,则本合约服务终止 )b.车辆折旧费用 =原车发票价*车辆自新车销售发票显示的购车日期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 0.6%(月折旧率),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c.原车车辆购置 =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金额; d.原车车辆登记费用总计不超过 1000 元。</td>
</tr>
<tr>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d>五、除外责任:a.当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未能提供被保险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所提供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的盖章协议或证明;b.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定损金额 未达到原车辆新车发票价*10%的; c.当车辆遭受损害事故仅导致部分损失时,未能提供相关车辆投保商业车险的承保公司出具的赔偿协议或证明的; d.车辆的认证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与服 务合同中记裁不一致的;e.车辆所有人与服务合同车主不一致的;f.车辆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限之外,或车主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新车置换或补偿要求;g.任何形式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所列车辆置换费用以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h.车辆全损及购置新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i.车主的欺诈、不诚实,酒驾、毒驾等违 法犯罪行为; j.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k.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l.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m.行政行为、司法行为;n.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超过30000公里;</td>
</tr>
<tr>
<td>六、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配合提供相应索赔材料;a.原购车发票影印件、《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原件; b.承保车辆行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驾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身 份证原件电子版;c.相关车险保单原件电子版;d.车险保险公司已按照全损、推定全损赔付完毕的证明(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e.车辆全损后处理手续 (权益转让书、拍卖或注销解体手续);f.事故发生原因证明,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车险保险公司盖章);g.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电子版、维修赔付完毕证明 (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h.出险通知书; i.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td>
<td>六、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配合提供相应索赔材料;a.原购车发票影印件、《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原件; b.承保车辆行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驾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身 份证原件电子版;c.相关车险保单原件电子版;d.车险保险公司已按照全损、推定全损赔付完毕的证明(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e.车辆全损后处理手续 (权益转让书、拍卖或注销解体手续);f.事故发生原因证明,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车险保险公司盖章);g.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电子版、维修赔付完毕证明 (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h.出险通知书; i.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td>
<td>六、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配合提供相应索赔材料;a.原购车发票影印件、《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原件; b.承保车辆行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驾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身 份证原件电子版;c.相关车险保单原件电子版;d.车险保险公司已按照全损、推定全损赔付完毕的证明(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e.车辆全损后处理手续 (权益转让书、拍卖或注销解体手续);f.事故发生原因证明,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车险保险公司盖章);g.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电子版、维修赔付完毕证明 (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h.出险通知书; i.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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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六、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配合提供相应索赔材料;a.原购车发票影印件、《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原件; b.承保车辆行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驾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身 份证原件电子版;c.相关车险保单原件电子版;d.车险保险公司已按照全损、推定全损赔付完毕的证明(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e.车辆全损后处理手续 (权益转让书、拍卖或注销解体手续);f.事故发生原因证明,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车险保险公司盖章);g.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电子版、维修赔付完毕证明 (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h.出险通知书; i.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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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六、索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配合提供相应索赔材料;a.原购车发票影印件、《机动车置换服务合同》原件; b.承保车辆行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驾驶本原件电子版、车主身 份证原件电子版;c.相关车险保单原件电子版;d.车险保险公司已按照全损、推定全损赔付完毕的证明(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e.车辆全损后处理手续 (权益转让书、拍卖或注销解体手续);f.事故发生原因证明,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车险保险公司盖章);g.车辆维修费发票原件电子版、维修赔付完毕证明 (划账水单、 一次性赔偿协议原件或车险公司盖章的复印件); h.出险通知书; i.原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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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七、特别约定: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退保、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如发生保障服务赔偿责任时,按第一受益人的权益转让书支付赔款。以上服务权益理赔必须回原购买本服务门店方可办理。标的车辆必须购买商业车损险,如标的车辆没购买商业车损险或商业险拒赔的不享受理赔服务。在服务期间内如发生车辆转让, 保障服务责任终止。分期客户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清全部服务款项,本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服务。</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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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在24小时内向商业险保险公司及交管部门报案,同时致电众辉汽车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606-1102 进行备案,若符合理赔条件可向众辉汽车进行索赔,索赔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退费:自购买之日起(当日),七天(含)内退款需扣除全部服务款项50%的手续费,七天以上不支持退款。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请认真阅读以上特别声明,违反上声明将导致客户车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 *本合同即为您成功购买该服务唯一证明,该服务由温州众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承保。)</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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